• 41604893X/2015-00797
  •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 2015-12-24
  • 2015-12-24
  • 通知
  • 郑政办〔2015〕13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

为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政策体系,缓解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以下称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实际困难,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卫生计生委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豫卫家庭〔2015〕4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深入落实《郑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困难对象扶助办法》(郑人口〔2013〕3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1)具有郑州市户籍;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49周岁;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
    二、救助标准
    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为郑州市户籍的一次性救助1万元(离异夫妻每人一次性救助5000元);夫妻一方为郑州市户籍的,一次性救助5000元。
    三、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负担。
    四、申报原则
    1.公开、真实和自愿的原则;
    2.政府保障的原则。
    五、相关要求
    (一)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一次性救助,随当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报一并进行。
    (二)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建立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救助对象专项档案,随申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档案一并保存。
    (三)财政部门应当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救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四)每年5月底前,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联合行文分别向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新增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数量和所需资金金额。由市级财政负担的专项资金6月底前足额拨付到位。
    (五)每年9月底前,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向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当年《救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花名册》(由县区根据需要自行设计),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及时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对象个人储蓄账户。代理发放机构应及时将发放情况反馈给县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
    (六)对在申请、审批、发放救助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予以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救助资金不计入最低保障金的基数之内,不影响其家庭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民生保障公共服务、扶贫开发扶助等其它惠民政策。
    (八)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278号 邮编:45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