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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豫卫指导〔2015〕12号
  • 2015-12-28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

豫卫指导〔2015〕12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精神,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要求,建立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相适应的服务管理机制,保障群众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准备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

    二、登记时间

无子女的于生育第一个子女前,已有一个子女的于生育第二个子女前进行登记。

    三、登记地点

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乡)卫生计生办证大厅。

    四、登记材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夫妻2寸合影照3张,代理登记的应提供委托书(见附件1)。

    五、登记形式

填写《生育服务证登记表》(见附件2),免费发放生育服务证。

    六、登记时限

即时登记,即时发证。

 

 

 

附件:1.委托书

2.生育服务证登记表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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