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郑州经开区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管理办法的术语定义、内容要求和监督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纳入行政效能电子监察范围,具有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职能的中心各窗口单位。
2 术语定义
4.1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电子监察,包括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行政征收电子监察、行政处罚电子监察和视频监控电子监察。
4.2 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电子监察是指中心监察室运用现代化网络技术对各窗口网上办理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全过程进行实时监察、预警纠错、绩效评估、统计分析、投诉处理和信息服务的一种监察手段。
4.3 视频监控电子监察是指中管理办公室运用现代化网络技术,对中心纳入视频监控区域的各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内的工作作风、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等实施监督的一种监察手段。
3 内容与要求
4.1 总则
3.1.1 电子监察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协作、公开透明、高效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3.1.2 电子监察系统的用户管理实行授权管理和备案制,统一由中心办公室管理,上级向下级授权,下级向上级备案。
3.1.3 视频监控电子监察系统的监控范围和区域统一由中心管理办公室设定,各受监控的窗口单位不得改变设定。
3.1.4 受监控的窗口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监控点的设备,向中心管理办公室备案。
3.1.5 受监控窗口要保障设备的供电、网络联通、安全。
3.1.6 受监控窗口做好监控资料的保管和保密工作。
3.1.7 受监控窗口遇异常情况及时向中心管理办公室报告。
4.2 组织分工
3.2.1 按照郑办[2010]33号文件中《郑州市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确保郑州市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系统有效运行。
3.2.2 在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智能的过程中,主动接受区监察审计局的监察。要坚持“应上窗口必上、应上事项必上、应上视频区域必上”原则,全部纳入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实行网上办理,禁止在系统外运行。因法律、法规出台或修改,行政事项发生变动的,在法律、法规正式实施之日起按照新规定调整。
3.2.3 在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电子监察系统上运行或办理的行政事项,要做到填报资料全面、及时、真实、准确。
3.2.4 建立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行政审批环节责任制。
3.2.5 做好实施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的其他工作。
4.3 行政效能电子监察职责范围
3.3.1 中心管理办公室及各窗口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工作效能和遵章守纪情况。
3.3.2 受理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应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过程中违法违规的投诉。
3.3.3 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的主要内容:
a监察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行政审批环节运行情况;
b检查网上公布行政审批期限、行政征收标准执行情况;
c监察行政审批期限、行政征收标准执行情况;
d监察窗口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事项纳入电子监察系统情况;
e监察窗口及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况;
f监察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窗口在行使权利时,是否按照预先设定的情况进行处罚,有无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
g监察中心窗口和其他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内的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等情况;
h监察应当接受监督的其他行政行为。
4 监督与考核
4.1 按照《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预警纠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中心进行预警纠错和绩效考评。
4.2 中心管理办公室在监督、检查或调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3 尚未构成违法违纪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郑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