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究和拟订全区金融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区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建立金融风险预警评价机制。
3.负责区内资本市场的培育、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引导、协调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牵头建设小微企业及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4.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等职责。负责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承担方案、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5.组织推进企业改制、挂牌、上市等相关政策的落实;指导、协调挂牌上市公司再融资及并购、资产重组等工作;负责股权投资基金的指导与服务。
6.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