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5号)要求,我局对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高度重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规范救治流程,积极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坚持应急为主、合理救助、责任共担、协同推进,不断规范救助行为,进一步提高救助服务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暂时还未开始疾病应急救助申报工作。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把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纳入全区卫生总体布局,在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不断探索,及时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好的做法,把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逐步完善各项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