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全力防控疫情支持企业平稳 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暂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14 发布机构: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为便于更好地理解《经开区支全力防控疫情支持企业平稳 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郑州经开区区注册纳税的工业企业、批发类企业、零售类企业、住宿餐饮类企业、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服务类企业、外贸出口类企业。

二、支持政策

(一)财政资金奖励及政府服务促复工复产

1. 对于工业企业,在满足工业产值要求的前提下,可获得最高五十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工信局)

2. 对于批发类企业、住宿餐饮类企业、零售类企业,在满足销售额(营业额)要求的前提下,可获得最高二十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

3. 服务类企业,在满足营业额要求的前提下,可获得最高二十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经发局)

4.财政出资分批购买300万只口罩,免费分配经开区内复工企业使用。包括工业、 服务业、建筑工程、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15 只/人(第一批 每人 5 只),支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责任部门:

规模以上企业口罩发放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规模以下企业口罩发放由企业所在地办事处负责。)

5.重点地区返郑复工人员检测。对于湖北及省内重点地区返郑复工人员,由政府组织到区内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核酸检测筛查,检测费用由政府承担50%.(责任单位:社区局)

6.对于外贸出口类企业,协助开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减少企业损失。(责任单位:商务局)

(二)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举措,保障企业生存发展

1.对于扩大产能的企业,在满足产能要求的前提下,可获得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工信局)

2.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对于列入国家、省、市疫情防

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和我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给予不超过1年贴息,贴息标准为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 50%。(责任部门:经发局、工信局)

3.对于符合条件的给予减免税费。(责任部门:税务局)

(三)为企业减轻负担,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1.加大各类园区补贴力度。对于在疫情期间减免承租中小微企业运营费用的市级园区给予最长 3 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运营费用总额的 30%,最高 50 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经发局)。

2. 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实行房租“两免三减”政策。即前两个月全免,后三个月减半收取。

3.缓解企业用电成本压力。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在计收降价范围内电力用户电费时,按应收电费的95%结算。(责任单位:建设局)。

4.延期缴纳社保费。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保费的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可以缓缴 6 个月。((责任部门:郑州市社会保险局经开分局)

5.延期缴纳相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可以缓缴不超过 3个月.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受疫情影响 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责任部门:税务局)。

(四)加强金融手段支持企业发展

1.降低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企业的融资成本。支持银行对上述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 10%以 上,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降低综合融资成本。(责任单位:金融办)

2.加强融资担保服务。本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

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 0.5 个百分点;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保障服务的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 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对因疫情暂遇困难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要取消反担保要求,减半收取担保费。(责任单位:金融办)

3.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对于经营事项及经营年限并提供关销售证明材料的可申请不超过 300 万元额度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单位:人事劳动局)

 

(五)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1.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力度。引导企业安排疫情较低地区员工有序返郑,对于人员具体区域,管委会可拍专车,免费点对点接送,返岗复工。(责任部门:人事劳动局、建设局)

2.对中小微企业招聘新员工并缴纳社保,满足条件的最高可补贴10万元。对中小微企业介绍员工的中介机构,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可最高补贴 30 万元。(责任部门:人事劳动局)

3.返还失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给予补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止。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国家和省、市、区出台相关政策规定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由郑州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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