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8897/2021-00996
  • 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办事处
  • 公开指南
  • 2024-04-08
  • 2024-04-08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公开内容 

1.九龙办事处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名单;

2.九龙办事处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潮河办事处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

3.九龙办事处财政资金;

4.九龙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

5.九龙办事处政策法规;

二、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1.公开方式。主要通过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网址为http://jkq.public.zhengzhou.gov.cn/)。

2.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本行政机关及本行政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经开区潮九龙办事处;

办公地址:经开区南三环与宇龙街交叉口向北50米路东;

邮政编码:45148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周末及节假日除外)
夏 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冬 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
联系电话:0371-62384789;

电子邮箱:jlxx789@126.com

 2、公开范围。申请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经开区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经开区政务服务网(http://jkq.public.zhengzhou.gov.cn/info/index.jhtml)上下载电子版。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①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②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区管委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流程。
①审查。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现机构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科室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②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
第三,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四,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4)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
本单位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收费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5)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监督保障 

1.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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