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心”工作人员考勤规定的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心”工作人员考勤规定。
2 内容与要求
2.1 中心对考勤对象的上、下班实行指纹记录和平时巡查相结合的考勤方法。全体工作人员上、下班一律使用指纹机考勤,必须按要求上、下班,超出上班或提早下班时间输入的记录视为迟到或早退,上班超出1小时输入的记录视为缺勤。
2.2 签到考勤只适用于经中心确认指纹无法录入指纹机的工作人员。临时代岗人员及因特殊情况指纹机无法识别的工作人员,必须向中心说明理由方可签到考勤。
2.3 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上的(含半天),应填写由中心印制的考勤报备单。
2.4 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因公务或其他原因确需离岗的,必须事前按以下规定办理请假报备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2.4.1 请假按照《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标准执行。
2.4.2 各类考勤报备手续必须提前或当天报送中心办公室,遇特殊情况事前未能办理的,应在上班之日向中心办公室说明情况,并及时补办考勤报备手续。工作人员上班时间有急事需回原单位的,在保证不影响业务办理、窗口不缺岗的情况下,必须先在中心办公室进行登记。
2.4.3 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以及上班时间因工作需要回原单位的,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窗口负责人或行政服务科科长应按照AB岗的要求妥善做好安排,B岗或临时顶岗人员应熟悉相关业务和遵守中心的工作制度及服务规范,确保窗口不缺岗和不影响业务办理。
2.5 工作人员1周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2次,或缺勤累计超半天的,在中心简报上予以通报。考勤情况每月在中心范围内公布一次,违反本考勤制度的,严格按《经开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工作人员考核细则》进行扣分。
2.6 中心办公室将会同区监察审计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实时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