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广大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积极参与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称“经开区”)建设,充分发挥高层次留学人员的科技专长,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在海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人发〔2000〕63号)等相关国家政策对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界定,并由经开区人事劳动局、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
(一)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是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
(二)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三)在世界五百强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高级技术职务,在知名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
(四)在国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五)学术造诣高深,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家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过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
(六)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七)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具有特殊专长并为经开区内急需的特殊人才。
第三条: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企业是指由海外留学人才或回国留学人才在经开区创办的企业中所占股份在30%以上,或在企业中担任高层管理人员的企业。
第四条:河南留学人员创业园作为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创新创业管理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对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认定后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协同财政、人事、科技等相关部门对划拨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五条:经开区设立总额为1亿元的人才专项资金,重点引进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制造、服务外包、现代物流及其他新兴产业领域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携带项目、资金入区创新创业,实施相关领域核心技术研发、重大新产品研制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并用于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项目资助及表彰奖励等。
第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补齐差额,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其项目技术成果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并具有良好产业化条件和市场潜力的,经评审,给予其所在经开区内的科技型企业200万元人民币的创新创业启动资金;根据其项目投资需求,经论证和审核,给予企业当年度500—1000万元人民币贷款额度银行同期利率贴息;协调担保公司给予企业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贷款担保,并给予企业相应的担保补贴;自企业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费提供300平方米办公用房及600平方米的科研生产用房。对有特殊需求的,根据项目情况,可单独考虑。
(二)对入选河南省“百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其项目技术成果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并具有良好产业化条件和市场潜力的,经评审,给予其所在经开区内的科技型企业150万元人民币的创新创业启动资金;根据其项目投资需求,经论证和审核,给予企业当年度500-1000万元人民币贷款额度银行同期利率贴息;协调担保公司给予企业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贷款担保,并给予企业相应的担保补贴;自企业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费提供300平方米以内办公用房及600平方米以内的科研生产用房。对有特殊需求的,根据项目情况,可单独考虑。
(三)对引进的其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境外相当资格条件人员,以及经开区主导产业领域急需的海外高层次技术、管理、金融等人才,在经开区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在所在企业中担任高级技术顾问、企业高层管理,其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较高科技含量、良好市场潜力,能够对经开区主导产业、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及自主创新起到较大引领和示范作用的,经评审,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人民币的创新创业启动资金;根据其项目投资需求,经论证和审核,择优给予当年度300-500 万元贷款额度银行当期利率贴息;择优协调担保公司给予2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贷款担保,并给予企业相应的担保补贴;自企业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费提供300平方米办公用房及600平方米的科研生产用房。
对有特殊需求的,根据项目情况,可单独考虑。
第七条:对获得国家人事部、科技部、教育部及河南省、郑州市等相关部门的扶持资金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在经开区内创办企业,通过审核后,由经开区科技三项经费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
第八条:对于引进的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入区创办企业,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经开区财政每年将按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本级的50%给予奖励;对其所在企业,经开区财政每年将按其所缴纳的全部税收区本级的30%给予奖励。
第九条:已纳入国家“千人计划”、河南省“百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根据个人意愿,管委会协调解决其配偶就业;对已取得外国国籍的,为其长期在国内居住提供方便,未满18周岁的在学子女,安排在经开区公办学校免费就读。
第十条: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在经开区内购房,可一次性享受经开区提供的限价房优惠;其由于工作需要而往返国内外的差旅费,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可享受每年最高2万元人民币补贴。
第十一条: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及其企业已享受经开区本办法以外的其他优惠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留学人员及企业在年度审核中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其依据本办法申请有关年度鼓励政策的资格予以取消。
第十三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经开区管委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