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14家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经过案件调查、相关法定程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通过公告形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内容如下:
当事人:郑州林灿贸易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具体名单及处罚决定书文号详见附件)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XHWM8N
住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京航办事处大孙庄列子小学向东200米第7间
法定代表人:吴国飞
2022年12月,我局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开展清理专项整治工作,发现上述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经向税务部门核实,上述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公司已不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连续停业时间超过六个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2023年2月10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上述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在规定时间内(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未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2020、2021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企业经营状态显示异常。同时,上述当事人连续两年(2020、2021年度)未进行纳税申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对上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以及登记时预留的电话联系)无法取得联系,且截止案件调查终结,上述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屏、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未纳税申报企业名单等。
因上述当事人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送达,本局于2023年3月22日和2023年4月24日分别以邮寄和公告形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郑经市监罚告〔2023〕D0503001号-郑经市监罚告〔2023〕D0503014号)。上述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上述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进行纳税申报,且我局通过现场检查证实上述当事人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登记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吊销上述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因上述当事人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