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65268155/2024-00038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理决定书
  • 2024-12-18
  • 2024-12-18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郑经市监处理〔2024〕 2 号)

当事人:郑州腾之峰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58053430U

住所(住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朝凤路亚太明珠14号楼1单元901室

2024年4月9日,本机关收到自然人汪迪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称其被冒名注册成为“郑州腾之峰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2024年4月9日,经分管领导批准,我局针对申请人汪迪的申请事项对郑州腾之峰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09年10月至11月期间,申请人汪迪身份证遗失,2009年11月20日到新县公安局新集派出所办理了身份证丢失补领。2015年8月27日,当事人郑州腾之峰商贸有限公司设立,汪迪被登记为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2024年1月10日,申请人发现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公司,提交源自本机关企业档案中的检材《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复印件)1份、《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申请笔迹鉴定,2024年2月27日,被委托机构湖北两江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上‘汪迪’签名字迹与供比对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笔迹。”2024年4月9日,汪迪向本机关提交申请撤销其被冒用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等身份,并于当日接受调查询问,确认身份证被冒用事实。2024年4月10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做出企业冒名登记公示受理,截至2024年5月25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2024年4月16日,我局通过邮寄方式向当事人注册登记资料中的委托代理人刘魁星、监事张双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邮件均被退回,2024年4月24日和2024年4月25日,我局再次通过“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务公开”网站(https://public.zzjkq.gov.cn/D49Y/8367067.jhtml、https://public.zzjkq.gov.cn/D49Y/8365609.jhtml)分别向刘魁星、张双进行公告送达,截至公告期满,未收到刘魁星、张双回复。2024年5月9日,我局对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登记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2024年7月11日我执法人员到国家税务总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调取证据,税务局出具证明显示“郑州腾之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进行了税务登记,汪迪在税务系统进行了实名认证”。我局于2024年8月1日向汪迪发出《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其接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供“汪迪本人发现被冒名登记后进行税务系统实名认证的相关证据材料”。汪迪于接到通知5日内向经开区税务局提交证据提取申请,2024年10月9日,经开区税务局出具了《关于汪迪在税务系统实名认证的情况说明》,该说明显示“汪迪于2024年1月12日在经开区税务大厅与郑州腾之峰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实名制信息关联”。另,自2016年起,当事人因未年报被九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五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汪迪提供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和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及郑州腾之峰商贸有限公司档案中汪迪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申请人曾遗失身份证,其原身份证已作废,在郑州腾之峰商贸有限公司中的身份不适格。

2、湖北两江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申请人笔迹与企业档案中签名不一致。

3、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4、国家税务总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和情况说明,证明汪迪对郑州腾之峰商贸有限公司的税务登记情况不知情。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网页截屏、询问通知书邮寄凭证退回查询单、询问通知书公告送达网页截屏,证明在规定时间内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经营处于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状态。

本局认为,汪迪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当事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其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十条第一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决定处理如下:

撤销当事人的市场主体登记。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理不停止执行。”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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