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65268155/2025-00010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理决定书
  • 2025-02-11
  • 2025-02-11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郑经市监处理〔2024〕5 号)

当事人:郑州双之文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94977771

住所(住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朝凤路亚太花园4号楼1单元512室

2024年10月30日,本机关收到自然人王兆文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称其被冒名注册成为“郑州双之文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2024年11月1日,经分管领导批准,我局针对申请人王兆文的申请事项对郑州双之文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4年10月中旬,申请人王兆文身份证遗失,后于2015年6月2日进行了身份证补办。2015年7月20日,当事人郑州双之文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王兆文被登记为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2023年3月份,申请人发现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公司,提交源自本机关企业档案中的检材《法定代表人信息》1份、《首次股东会决议》1份申请笔迹鉴定,2024年10月22日,被委托机构佳木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签字处“王兆文”的签名字迹不是本人所书写。”2024年10月30日,王兆文向本机关提交申请撤销其被冒用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等身份,并于当日接受调查询问,确认身份证被冒用事实。2024年11月22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做出企业冒名登记受理公示,截至2025年1月6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2024年11月5日,我局通过邮寄方式向当事人设立登记时的股东、监事田文斌和委托代理人田佳佳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邮件被签收,期限届满,未收到田文斌、田佳佳回复。2024年12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登记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另,自2016年起,当事人因未年报被九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两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王兆文提供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和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及郑州双之文商贸有限公司档案中王兆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申请人曾补办身份证,其原身份证已作废,在郑州双之文商贸有限公司中的身份不适格。

2、佳木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企业档案中签名字迹不是申请人本人所书写。

3、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网页截屏、询问通知书邮寄凭证查询单,证明在规定时间内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经营处于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状态。

本局认为,王兆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当事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其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十条第一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之规定,建议处理如下:

撤销当事人注册登记王兆文作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的事项。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理不停止执行。”


                                                                                                                                                         202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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