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东兴伯爵商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王新红,身份证号码:410***********1745,于2014年5月29日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6年12月16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豫(郑)工伤认定【2016】0030096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新红为工伤。
由于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经《中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牟劳人仲裁字【2014】第45号、《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开民出字第7114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豫01民终7484号,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亡待遇。
经《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豫0191执1668号裁定: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
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02民初464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01行终80号责令对三原告(王新红家属)的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重新审核及支付。
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豫0102行初464号,撤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的《关于对王新红同志工亡待遇暂不予先行支付的答复》,责令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履行原告(王新红家属)的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重新审核及支付。
郑州市社会保险中心依据《中共郑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理顺我市医保及社保经办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郑编【2020】57号和《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人社办【2021】32号,以“责任主体变更”和“未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业务应由用人单位注册地址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先行支付申请”为由,将此业务下放至经开区社保中心。我中心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01行终80号判决,决定执行该判决,于2023年4月向王新红家属王五银、王利娜、王利杰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553500元。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三条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追偿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我中心先行支付王新红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553500元及利息(利息以553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划入指定账户(账户:4118999910100030878800005,户名:郑州市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开户行:交行百花路支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你单位无法联系到相关工作人员,我中心现依法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中心
2025年3月31日